发布时间:2012-07-24 共6页
二、公开选拔对象
(一)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干部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干部;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市的援疆援乌干部和在疆挂职干部;
(四)中央驻疆单位干部和中央、省区市在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忠诚党的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政治坚定;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领导经验;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实绩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公认;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资格条件:报考职位的专业应当干过或管过、学过。
1.报考党政机关领导职位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报考正县级领导职位需担任副县级领导职务满2年;报考副县级领导职位需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乡镇党政正职须任现职满3年。
报考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的人员,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2.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3.报考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和乌鲁木齐市第四十六中学党总支书记职位的,要求是中共党员;报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位的,要求是非中共党员,同时应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报考共青团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副书记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报考乌鲁木齐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秘书长职位的,应具有归侨、侨眷身份;报考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指挥通信中心副主任职位的,应具备人民警察资格,同时,报考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团委书记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4.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考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具体由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选办)研究决定。
5.选拔职位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详见《乌鲁木齐市2012年公开选拔县处级领导干部简章》(以下简称《公选简章》)。
计算年龄和任职时间均截至2012年4月30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报名: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