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2.在旗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3年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5.具有护理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满25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以上规定中,申报人为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工作人员的,可不参加进修。
第八条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师在申报评审前,须完成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任务。
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免试人员及范围
(一)考试期间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派遣,正在援外的申报人员(含在国内正式参加援外培训人员)。
(二)男1963年12月31日前、女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申报人员。
(三)蒙医学(含蒙医护理、蒙药)专业的申报人员。
(四)符合《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4号)中,破格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主要包括以下类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区、部)级一等奖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