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范围
1、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2、准予列支的具体项目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2)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的管理费,经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3)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这里就是一个区别企业所得税的地方。2个计算的标准注意比例的不同。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该业务收入总额的1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例】某中外合资商贸公司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兼营运输业务所得500万元,则交际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数额为( )。
A、4.5万元
B、7.5万元
C、10万元
D、18万元
答案: C
解析: 交际应酬费扣除额=500×1%+(1500-500)×5‰=10万元。
(4)汇兑损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意和0.5%的规定区分。
(6)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依据的资料,并备案。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比较掌握)
(7)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8)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比较掌握)
(9)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10)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若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准予据实扣除的有( )。
A、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B、交际应酬费
C、工资薪金
D、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 C
解析: AD为不得扣除项目,B为限额扣除项目。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与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仅仅在固定资产残值标准、折旧年限等方面有所差异。简单了解一下即可。
(五)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