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1页

  (2)不得提前折旧的固定资产

  �D�D土地;

  �D�D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D�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D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D�D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D�D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D�D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D�D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D�D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统一为原价的5%。

  (4)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1、无形资产的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外购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非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4)自行研制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2、无形资产的摊销

  简单了解即可,题目中没有特别说明的,一般按10年。

  (三)递延资产的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四)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

  简单了解。

  (五)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1、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资本公积。会计上的利润分配范围较广,可以动用资本公积进行分配,而税法上对资本公积的分配不确认股息性所得。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货币性资产和分配利润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除特殊规定外,无论企业会计处理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股票按票面价值确定。

  2、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全额纳税;股权投资转让的损失,可以弥补,但必须用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资所得进行弥补;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不能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3、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该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是指一家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自己经营活动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机构转让给另一家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

  原则上在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税或损失。

  如果整体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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